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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營
- ㄍㄨㄛˊ ㄧㄥˊ
- 釋義:
- 由國家直接經營。如:「國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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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的 公營事業 ,是指由 中華民國政府 轄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全資成立或出資超過半數的公司或事業機構。 「公營事業」其實是「公有營業機關」和「公有事業機關」的合稱,前者有營利目標(如大型金融行庫、能源、水資源、與交通相關企業),後者則屬非營利性質(如公立學校和醫院等),公營事業又分成中央政府所有(國有)與各級地方政府所有(公有)。 概述 [ 編輯] 《審計法》與108年11月5日修法前的《會計法》雖有公有營業機關與公有事業機關之分,但於各級政府的審計實務、會計實務上,並未嚴格區分兩者,皆稱為公營事業。 中華民國的諸多法規,皆對於 公營事業 、 公有事業 或 國營事業 設有定義,臚列於下: 《會計法》第4條於108年11月5日修法前對於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的定義:
國有企業 、 國營企業 、 公營事業 、 公營企業 、 公共企業 [1] ,是指由 政府 投資或參與控制的 企業 。 如以「公營」稱之,則通常不僅指一個 國家 的 中央政府 或 聯邦政府 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也涵蓋 地方政府 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 法人 和公益法人的特點。 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稱為 政企合一 ,反之稱為政企分開。 如在中國大陸,由於歷史原因,其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複雜。
國有企業 、 國營企業 、 公營事業 、 公營企業 、 公共企業 [1] ,是指由 政府 投資或參與控制的 企業 。 如以「公營」稱之,則通常不僅指一個 國家 的 中央政府 或 聯邦政府 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也涵蓋 地方政府 投资参与控制的企業。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 法人 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称为 政企合一 ,反之称为政企分开。 如在中國大陸,由于历史原因,其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簡稱 國營司 )為 中華民國 經濟部 的業務單位,專門負責經濟部所屬 國營事業 之督導管理工作。 沿革 [ 編輯] 1932年11月, 國民政府 在 南京 成立「 參謀本部 國防設計委員會 」,為國營會最初的前身。 1935年4月,易名「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 資源委員會 」,此時與之前均由 蔣中正 兼任委員長, 翁文灝 、 錢昌照 分任正、副主任秘書長。 1938年3月,再改編制「 經濟部資源委員會 」,由經濟部長 翁文灝 兼主任委員。 1946年3月,直屬 行政院 ,成為「 行政院資源委員會 」。 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後,行政院資源委員會在 中國大陸 的各廠礦均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接收。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 台電 ,是 臺灣 規模最大的 電力 公司,為 中華民國經濟部 管理之 國營事業 機構,也是 台灣電力 能源政策的執行單位,負責 臺灣本島 、 澎湖群島 、 金門 和 馬祖列島 的電力供應 [1] 。 在1995年 中華民國政府 實施「 電力自由化 」之前,台電負責所有的 發電 和 輸電 、 配電 ;開放 民間 興建 發電廠 之後,民間電廠所發出的電力均由台電購入。 至2016年為止,台電共有11座 水力發電廠 、11座 火力發電廠 、3座營運中 核能發電廠 及1座封存中核能發電廠,發電裝置總容量為4,213.25萬 瓩 ,發電量2,257.92億 度 。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簡稱 國營司 )為 中華民國 經濟部 的業務單位,專門負責經濟部所屬 國營事業 之督導管理工作。 沿革. 1932年11月, 國民政府 在 南京 成立「 參謀本部 國防設計委員會 」,為國營會最初的前身。 1935年4月,易名「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 資源委員會 」,此時與之前均由 蔣中正 兼任委員長, 翁文灝 、 錢昌照 分任正、副主任秘書長。 1938年3月,再改編制「 經濟部資源委員會 」,由經濟部長 翁文灝 兼主任委員。 1946年3月,直屬 行政院 ,成為「 行政院資源委員會 」。 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後,行政院資源委員會在 中國大陸 的各廠礦均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接收。 1952年8月,行政院資源委員會縮編為「 經濟部國營事業司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通稱 臺灣鐵路公司 、 臺鐵公司 ,是 臺灣鐵路 的營運機構,由原 臺灣鐵路管理局 於2024年1月1日 公司化 轉型而來 [4] [5] [6] 。 歷史 [ 編輯] 臺鐵公司化,走向現代企業組織型態的改革,最早是在2003年時發起討論。 當時的 行政院 同意並且承諾,將由政府接收因配合政策營運造成的虧損負債,並且負擔臺鐵維修及購車的經費,不過歷經兩次政黨輪替,即使參與臺鐵組織改革相關計畫的學者和官員都認為應該盡快進行,公司化卻沒有任何實質進程,增加的只有臺鐵的負債 [7] [8] 。 2018年發生 普悠瑪號列車出軌事故 ;2021年經歷 北迴線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