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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謂「相對人同意」?. 如何取得相對人同意?. 電子簽章法第四條 第一項所謂「相對人」,簡言之,係指收受表示之一方,亦即發送者藉由電子文件的傳送所欲溝通的一方。. 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應經相對人同意者,乃以該行為必須向相對人表示方生法律上 ...

    • 從積極抵抗、違反意願到積極同意 |江鎬佑
    • 從「積極抵抗」到「違反意願」
    • 怎樣算是違反意願呢?
    • 舉證的無解難題
    • 從「違反意願」改成「積極同意」,問題就解決了嗎?

    每一次國內外掀起 性侵害 相關新聞時,台灣的性侵害法治的完整性與實務運作的妥適性都會被拿來檢討——討論的範圍從規範色情報復影片,到反省整體社會的父權結構,而其中一定會引發爭論的便是:是否要將現行關於強制性交的規定由目前的「違反意願模式」(against will)改為「積極同意模式」(only yes means yes)。 雖然陸續有國家已經採取相關立法實踐,但台灣在修法前,應該得先回溯一下本土關於性侵法制的規範與現行實務解釋運作,才有助於下一步的具體討論。

    1999年刑法中關於強制性交的規定,修法前是這麼寫的:「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暫且撇開文字上將被害人限於單一性別,以及手段上姦淫的不當,當立法文字使用「至使不能抗拒」的文字,意味著被害人必須在物理上實施積極對抗才有可能使被告構成強制性交。 當時最高法院司法實務見解就曾表示:強制性交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只要有壓抑被害人的抗拒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自由就夠了,就算被害人實際上沒有抗拒行為,還是構成強制性交罪(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699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5090號判決)。 不過這樣的文字,還是會造成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側重於釐清「被告的壓制行為有沒有達到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因此可能導致現實上被害人因為企圖對抗而...

    歷經1999年的修法,目前刑法中關於妨害性自主的規定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禁止強制性交的規定,建立於保護個人「性自主權」之上。 實務解釋上,性自主權的內涵至少包括「拒絕權」(對於他人無論善意或惡意的性要求,無須任何理由都可以拒絕)、「自衛權」(任何人對於針對自己之性侵害,皆有防衛的權利)、「選擇權」(任何人均享有選擇是否進行、如何進行性行為的權利)、「承諾權」(對於他人提出之性要求,有不受干涉而得完全按自己意願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這四個面向。 在這些上位概念的延伸下,法院對於違反意願的解釋,包括所有一切足以影響,壓制被害人意願的手段,這樣的手段並不限於類似法條中「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手段[註1]。因...

    以性侵害犯罪統計上占大宗的「熟人性侵」為例,發生的當下往往僅有兩個當事人在現場,這樣的情況不管從告訴人或被告的角度來說,都落入了舉證上的難題。 依目前實務現況,從被害人及檢察官的角度來說,即便第一時間就醫並有相關檢體的採集,也僅能證明兩人曾經發生性關係,而沒辦法直接證明該性交是違反意願。此外,被害人最好除了記憶清晰,不能因創傷而對發生過程留下前後不一的供述外,在證據上也必須有些「典型情況」的間接證據,才容易提告成功——包括及時就醫、及時向親人求救、對加害者的控訴,醫療診斷後認為具有性侵後心理創傷症候群的鑑定報告。 然而,這些所謂的「典型的間接證據」對被害人來說都需要「勇氣」,以及好的協助者才足以完備。被害人需要面對的困境未必來自於法條本身,更來自於被害人提告的本身可能讓自身陷入社會指點、對於...

    若簡單分類兩人表達性自主意願的方式,大致可區分為:違反相對人意願、相對人不置可否、相對人來不及反應、取得相對人默示的有效同意、明示地有效同意等。 積極同意的倡議者一再強調「ONLY YES MEANS YES」,並不僅止於嘴巴上積極表示明示同意,如果有其他身體舉動足以彰顯發生性關係的意願,自然也屬於同意,也就是取得相對人「默示的有效同意」,理論上並不會構成性侵,所以若干反對者動輒以「情趣」作為反對立法的緣由,恐怕是個來自於無知的誤解。而與現行的違反意願模式相比,上述包括「違反意願、不置可否、來不及反應」,都會進入沒有取得有效同意的範圍之內,而構成妨害性自主。 贊同「積極同意」的主張,企圖透過修法,讓法庭審理的角度從「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轉換成「被告如何取得相對人同意」,以避免法庭攻防過程中造...

  2. 我國電子簽章法規定必須得到相對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以確保收受表示者之權益。 而相對人是否已經表示同意,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司法實務依具體情況綜合判斷,解釋上不可一概而論。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相對人同意是什麼?-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應經相對人同意者,乃以該行為必須向相對人表示方生法律上效力者為限,如該行為屬僅需表意人單獨表示其為該行為之意思,便即發生法律效力者(例如遺囑之訂立),在無其他的限制下,自無需經相對人同意,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19年10月25日 · 簡單來說,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我們「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是徵求我們同意他們蒐集或處理(下稱「蒐集」)個資的重要前提。 二、我是否一定要同意「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我需要主動表示不同意嗎? 不是一定要同意。 勾選同意代表我們同意對方蒐集我們的個資,但沒有勾選同意時,則有兩種解釋上的可能: (一)拒絕同意. 代表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否則不可以蒐集我們的個資。 (二)沒有拒絕也沒有同意. 此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常會想要以預設我們同意來解釋。 這是因為本法規定 [5] 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時,如果我們沒有表示拒絕,又以行為提供對方我們的個資時,則我們有可能被對方推定為已同意對方蒐集我們的個資。

  5. 從「違反意願」改成「積極同意」,問題就解決了嗎?若簡單分類兩表達性自主意願的方式,大致可區分為:違反相對人意願、相對人不置可否、相對人來不及反應、取得相對人默示的有效同意、明示地有效同意等。

  6. 2020年5月21日 · 贊同「積極同意」的主張,企圖透過修法,讓法庭審理的角度從「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轉換成「被告如何取得相對人同意」,以避免法庭攻防過程中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7. 2022年9月2日 · 雖然原則上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但若是遇到父母已去世、或是經判定不適合擔任法定代理人的情況時,就應該 另選任合適的成年人擔任其監護人 ( 民法§ 1091 ),在監護權的行使範圍內,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權限與職責是相同的 ( 民法§ 1098 )。 讓法律人 APP 幫你實現「法規隨手查自由」! 不只是民法! 免費的法律人 APP 收錄並定期更新超過 10,000 部全國法規、釋字、判例、座談、大法庭和法律用語! 一站搞定你的搜索需求,再也不用開多個瀏覽器分頁了! 重點整理: 為什麼要有法定代理人 ️協助未成年子女為法律行為、或代其為意思表示.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原則上為父母. 父母已去世、或不適合擔任法定代理人時 ️另選任成年人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