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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之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 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

  2. 2023年1月13日 · 為了避免憾事發生,消防署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來規範事業單位對公共危險物品有效安全管理,並要求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設置保安監督人,建立保安監督管理制度,以執行六類

  3.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的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 例如丙酮數量240公升,其管制量為400 公升; 甲苯數量160 公升,其管制量為200 公升; 丁酯數量80公升 ...

  4. 公共危險物品因具有一定危險性,如處理不慎易使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故針對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要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法檢討設置,以減少災害發生或降低其危害性。

  5. 公共危險物品因具有一定危險性,如處理不慎易使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故針對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要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法檢討設置,以減少災害發生或降低其危害性。

  6.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之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 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

  7. 一般處理場所最大處理數量,以一日公共危險物品最處理量計算。如現場有處理後之廢棄物屬公共危險 物品者,亦應納入計算。 第一種販 賣場所 販賣裝於容器之公共危險物 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15倍 之場所。 實際持有公共危險物品之最大數量,而非一日之

  8. 住宅區除不得存放第一類及第五類之公共危險物品,並不得設置礦油業販 賣場所,存放其他之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得達管制量。商業區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除另有規定外,存放公共危險物品不得達 管制量之五倍。

  9. 但儲存六類物品未達管制量十倍、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外牆無延燒之虞者,其牆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10. 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