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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內養殖設施及屋頂型、地面型綠能容許使用審查. 行政院農委會110 年3 月9日.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相關文件及規定. 申請農業設施應檢附之書表文件內容. 第4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 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 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四.設施配置圖,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 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 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5條.

  2.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3. 2023年11月2日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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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依本部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8條之規定,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得在不影響該設施用途及結合水產養殖經營使用之前提下,於屋頂申請設置綠能設施

  6.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自產養殖水產品集貨、包裝

  7.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第29條):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者,可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向土地所在地之

  8. 新設置室內水產養殖設施造成農牧生產與養殖生產之競合情形,影 響農業生產環境,並明定申請人應提具養殖物種可行之產銷計畫,進 行計畫性生產,避免產銷失衡,且申請人應具養殖經營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