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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

  2. 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4. 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5.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於換發登記證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內政部換發登記證。 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回訓訓練。 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 第 16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6.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業於去 (99)年12月23日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計修正條文31條、增訂4條、刪除3條。 其中第20至21條增訂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證有效期限四年、四年內回訓及換證制度、第12條增訂室內裝修業所屬專業技術人員異動處理規定;第9條至第11條修正室內裝修業之登記證申請許可程序、刪除公司或商業登記前之許可並增訂登記證有效期限四年之換證制度、第13條增訂室內裝修業於停業及歇業時之處理規定等,另同時規定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標示室內裝修字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明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如「 室內裝修 公司(行號)」。

  7. 2019年6月17日 · 內政部108年6月17日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標籤: 室內裝修. 瀏覽人次:4527.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請詳附檔。 附件檔案. .pdf. 1080617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101kb. .pdf. 1080617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321kb. 回前一頁.

  8.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9-01-10. 內政部103.11.13台內營字第1030812516號令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2)「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書」、(E1-6)「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及(E1-7)「建築物 ...

  9. 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10.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第77條之4第9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授權訂定,作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公寓大廈等相關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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