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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 202.2 高低差:高低差在0.5 公分至3公分者,應作1/2 之斜角處理,高低差在0.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202.2);高低差大於3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 202.3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202.4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 圖202.2.

  2. 突出物限制:室內通路走廊淨高不得小於 190公分;兩邊之牆壁,由地面起 60公分至 190公分以內,不得有 10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204.2.4)。 205.2.3 . 操作空間:單扇門側邊應留設適當之操作空間,其操作空間因門扇開啟之方式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異,分別標示其所需之操作空間(圖205.2.3.1‐ 圖205.2.3.4)。 圖205.2.3.1:推拉門操作空間. 圖:205.2.3.2 推開門之操作空間. 圖205.2.3.3:無門扇之開口所需之操作空間. 圖205.2.3.4:風除室所需之操作空間. 205.3 . 驗( 收)票口:淨寬不得小於 80公分,前後地板面應順平,且地板面坡度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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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無障礙--為消除環境障礙而設置的設施設備. 通用設計--從設計開始就排除所有障礙的設施設備. 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行動不便者: 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 生活不便者: 失能、失智、高齡障礙者. 暫時不便者: 兒童、孕婦、 抱小孩的媽媽、 提重物的人、 受傷的人。 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5.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係指建築設施在設計施工時考慮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通路樓梯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停車位無障礙客房等。 1.3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設置範圍(Scoping)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設計規定(Technical)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 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與扶手之 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4 新建築物適用之無障礙相關法令規定. 建築法. 設置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除排除適用者外,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 無障礙設施數量、位置等設計規定. 技術規定.

  6. finance.chcg.gov.tw › files › 3_970523_無障礙通路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2.1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升降台等202.2高低差:高低差在0.5公分至3公分者,應作1/2之斜角處理,高低差在0.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圖202.2);高低差大於3公分者,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輪椅升降台」。 202.3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圖202.2 . 203室外通路 . 203.1適用範圍 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作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規定。 203.2設計原則 203.2.1引導標誌: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必須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7. 通路組成. 應由以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升降平台等通路地面應平整防滑且易於通行. ≧130. CNS 15830-1. Z1055-1. 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 - 安全、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 - 第1 部: 垂直升降平台. 根據ADA 標準,平台升降機必須能夠獨立操作,並且必須允許在無人協助的情況下進出升降機。 升降平台. CNS 15830-1. Z1055-1. 本標準係在規定行動不便者無論有無照護人員陪伴,站立或坐立於輪椅時,所使用之永久設置動力操作垂直升降平台的安全規則、尺度及功能性操作。 本標限定用在下列升降平台: 升降於兩固定高度之間者。 無升降路封閉且未貫穿樓層者。 (1)行進路程在 2.0m 以下。

  8.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第三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