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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120公斤至300公斤以下: 符合上述各款規定。 容器應與用火設備保持2公尺以上距離。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300公斤至1000公斤以下: 符合上述各款

  2. 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二)容器放置於屋外者,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三)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

  3. 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 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 容器之燃氣導管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 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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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英. 第 73-1 條.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 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 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 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6. 燃氣橡膠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 八)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 九)應每月自行檢查第一目至第七目規定事項至少一次,檢查資料並應保存二年。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三、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六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7. 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容器應設置於屋外。 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 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 施。 (四)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 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六)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 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 容器之燃氣導管。 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 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8.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 第七十三條之一.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 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 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 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 施。 (四)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 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