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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 第 11481151116411871225 (108.06.19)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 僅限於具原住民身分者始得繼承,係因該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相關特別規定,致不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不能享有特定 ...

  2. 2018年12月31日 · 現行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 ...

  3. 第三十七條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 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一、 現行條文所定之 ...

  4.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 生方法,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 (使用區劃定及水土保持計畫) 第六條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5. 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 不用再等年. 山保條例第37 條經立法院107 年12 月28日三讀通過,總統108 年1 月9日公布施行. 修正前. 他項權利須繼續經營滿5年. 修正後. 直接取得保留地所有權. 預估3萬人受惠.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提升法律位階. 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之權益. 部落遷建土地徵收未補償. 增劃編保留地返還舊部落土地. 提升法律位階時一併研議考量. 民族集體合作保留地不當使用. 轉租轉讓借名登記. 制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專法. 行政院107年5 月10日 函請立法 院「原住 民族歷史 正義及權 利回復條 例草案」 審議中. 草案成立. 「原住民族 歷史正義 及土地調. 依調查事實 基礎研擬.

  6.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7.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