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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5月31日 · 建築主管機關(行政機關)究竟應該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罰,應該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作出必要裁量。 法律並不容許建築主管機關可以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就決定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

  2. (二)至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倘均非違法狀態之行為人,得就具有該建築物實質管領力者,依為無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課予「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之義務,至該建築物之實質管領力者,以有權改善或有權依法得補辦手續者為限;如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

  3. 違反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所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亦得為處罰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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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解釋函彙編. 關於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函 95.08.30.台內營字第0950805271號.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95年5月30日府都管字第0950096327號函及本部95 ...

  6. 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7. 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 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

  8.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