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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 1月份庭長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就 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 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

  3.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行政罰法 第 7 條 (100.11.2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等規定參照,如對所有權人處罰所有權人為多數時,因各所有權人均負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自得分 別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權人處罰,惟對違反 ...

  4.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要 旨:. 關於執行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罰鍰,如. 兩者恰屬同一人,是否涉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疑義. 主 旨:關於執行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罰鍰,如. 兩者恰屬同一人,是否涉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疑義 ...

  5. 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函發裁處違規使用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兩者分 別裁處。有關裁處(含副知)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部分,以建築物所有權 備 人為優先,倘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明時,則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裁處對象。

  6.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 ...

  7.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