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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此,都市計畫法第79條明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對於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為多數人共有,分別處罰共有人,致產生全體共有人罰鍰總額高於行為人之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得依事實調查結果衡酌是否認定全體共有人之違法係一行為,予以處罰。
www.nlma.gov.tw/最新消息/解釋函彙編-1/17205-為執行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罰,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應如何處理乙案.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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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 1月份庭長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應就 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 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行政罰法 第 7 條 (100.11.2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等規定參照,如對所有權人處罰 而所有權人為多數時,因各所有權人均負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自得分 別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權人處罰,惟對違反 ...
要 旨:. 關於執行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罰鍰,如. 兩者恰屬同一人,是否涉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疑義. 主 旨:關於執行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罰鍰,如. 兩者恰屬同一人,是否涉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疑義 ...
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函發裁處違規使用人及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兩者分 別裁處。有關裁處(含副知)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部分,以建築物所有權 備 人為優先,倘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明時,則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裁處對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