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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提昇人民的居住品質

      • 政府為了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提昇人民的居住品質,在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專事管理有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的公寓、大廈。 綜觀這條例的立法意旨,原則上是賦予公寓、大廈內的住戶有自主的管理權,必要時才由主管機關的公權力適度介入。 住戶自主管理權的行使,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發揮管理功能。
      www.moj.gov.tw/2204/2528/2547/2576/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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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制定,旨在為業主提供一個法律綱領,讓他們可以根據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便更有效地管理他們大廈。. 條例同時也就法團權力、職責和開會程序等訂定條文,讓業主有所依循,利便法團 ...

  3.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 品質,該條例原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之目的所制定,其規範重點在住戶之權利 義務、管理組織及管理服務人等,與民法重在建築物各住戶所有權之物權關係有 異。

  4. 2014年3月10日 · 寓廈管理條例是教導(民眾)訂定(社區管理)規則規則,藉以建立讓社區居民處理討論及管理公共事務平台;但官方未盡宣導之責,民眾誤用,後續修訂又將特例變成通則,愈搞愈複雜,結果不但沒達成立法目標,還讓想做事人綁手綁腳,社區管委會運作因而

  5. 分配正義:社會應按個人成就,而以其所得歸之(各得所應得),這刑法的目的。 平均正義:人與人間給付與對待給付應求平等(人格平等),這民法的目的。 一般正義:個人對社會應本善意貢獻一己之力(公益取向),這行政法的目的

  6. 綜觀這條例的立法意旨,原則上是賦予公寓大廈內的住戶有自主的管理權,必要時才由主管機關公權力適度介入。 住戶自主管理權的行使,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發揮管理功能。

  7. 答:建築法與本條例規定之立法目的、規範內容與處罰對象均不相同,但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有關變更規定與第七十七條之二有關裝修規定,若與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發生競合時,尚無從判斷何者應優先適用,因就建築物使用管理而言,本條例似為建築法之

  8.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