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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awyercwchan.com › wp-content › uploads如何解讀公契

    一般來說業主享有以下四大類的權利: 全權享有其單位的使用權,並可自由租售或轉讓而不會受其他業主的干涉; 與其他業主共同享用大廈的行使權(Right to use)。 行使權不但包括了人行的出入大廈的權利,還包括了個別單位內的設施的通路權,即是水、電、煤氣、電話通訊、污水排放等喉管的行使權; 與其他業主共同享用公用地方及設施,包括天台、升降機、消防系統等,以及大廈的保安、衛生、康樂設施等等; 在業主大會上享有投票權。 規限性條文. 公契還會訂下業主必須遵守的限制性條款. (Restrictive Covenants) ,常見的有: 不得佔用公用地方; 不得更改單位的用途及結構; 不可對他人造成滋擾、騷擾、損害或不便; 遵守管理委員會編訂的住戶守則如有的話;和.

  2.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摘要及訂閱 其他 獲取二

  3. lawyercwchan.com › wp-content › uploads公用部份

    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在指外,公用部分指— — (a)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文書所指 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部分;(b)該條例附表1指明部分。 不能只參照<<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須與2 訂明之公用部份一同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條例)制定,旨在為業主提供一個法律綱領,讓他們可以根據 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便更有效地管理他們大廈。

  6. 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條例)制定,旨在為業主提供一個法律綱領,讓他們可以根據 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便更有效地管理他們大廈。

  7. 答: 條例第3(2)訂明,在根據條例第3召開的業主會議上, 業主可藉符合以下說明決議,委出管委會: (a) 由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的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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