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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採購是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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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機關在進行工程、財務或勞務等採購作業時,為確保採購之品質優良、價格合理,並避免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疑,當採購金額到達一定程度(通常是 10 萬元以上) ,須依法進行招標作業,招請相關廠商前來投標,提出投標文件以爭取與政府機關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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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 ...

    • 第 101 條

      第 101 條 - 政府採購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條號查詢

      條號查詢 - 政府採購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編章節

      編章節 - 政府採購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沿革

      沿革 - 政府採購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契約文件優先順序
    • 契約
    • 投標須知
    • 徵求服務建議書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 標單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招標文件一覽表
    • 服務費用估算表

    1、契約與投標須知最優先,如果文件內容相互衝突,投標須知與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的其他文件。 2、新的比舊的優先,如同一份文件有新舊不同版本,以新的文件為優先(感覺有點廢話)。 1. 工程契約文件效力的優先順序:契約條款、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權責分工表、圖說、特定條款、補充說明、工程施工規範、詳細價目表。 2. 勞務、財物類契約文件效力的優先順序:契約條款、開標決標紀錄、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特定條款、徵求服務建議書(即需求說明)。

    契約是最優先的文件,若契約與其他招標文件內容相互衝突,會以契約為準。可能的名稱有:勞務採購契約、契約、採購契約、契約主文。 延伸閱讀: 1. 政府標案不踩雷 10個必懂的採購契約條文! 2. 契約裝訂的注意事項

    為什麼會有投標須知?因為政府採購在招標、投標、決標、履約、驗收等都受到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所以必須要用投標須知定義採購標的性質、採購級距、招標方式、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讓機關及廠商在執行時,能夠清楚對應相關法規。 投標須知的定義會牽涉到採購法的適用法規。例如151萬的案子在投標須知內,規範為「150多萬之標案(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即使該案議價後變成149萬元,適用的法規仍舊是「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會變更為「15~150萬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延伸閱讀 1. 政府採購案為什麼要有投標須知? 2. 學好採購法的人都做了這1件事

    如果服務建議書白話來講叫企劃書(Proposal),那麼徵求服務建議書就是政府對於企劃書內容的要求事項(Request for Proposal)。徵求服務建議書有很多不同的名稱,例如補充投標須知、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契約補充說明、需求規範書、需求說明、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服務需求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招標規範、工作需求說明書、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契約補充說明,洋名RFP(Request for Proposal, RFP)。也有單位把這份文件整合在評選須知內。 為什麼要有服務建議書?因為需要有評選的政府採購案,機關需要了解各家廠商執行的差異性,因此會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服務建議書。至於各機關想要執行的事項、招標的理念,就用「徵求服務建議書」這樣的文件來說明,白話來講就是對提案書的要求 (Requ...

    為什麼要有投標廠商聲明書?因為機關懶得自己查證,所以叫廠商自己講;萬一廠商亂講話,就是廠商違法亂紀,可以把廠商抓起來關。投標廠商聲明書是請廠商針對法規逐一檢視,如果廠商不符合投標廠商聲明書的規定,就不用來投標了;即使來投標也會在資格審查的時候被剔除。 所以有些網站總是建議說「反正第1項到第8項全都勾『否』」,但奉勸各位投標廠商還是要逐項檢核。若第1項到第8項有應該勾「是」的地方,就別去投標了。以免得標之後被發現,除了要被記採購法101條停權外,還有可能犯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事罪,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有的投標廠商聲明書還會附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至於機關負責人的親戚是機關的人員能否投標?請參考這一篇:公司老闆(負責人)的哥哥是機關副首長...

    為什麼要有投標廠商評選須知:既然是以評分決定廠商優先順序,機關就必須在評選須知內先講清楚評選項目、評選子項、配分,以及評分方式是用序位法、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的哪一種。 為什麼現在流行序位法?這是為了避免單一委員對標案評分的影響大於其他委員。因此現在的招標案件,大多採行序位法。(不懂為什麼政府機關不直接廢除總評分法啊)。 採用序位法排序,就像會考、指考的級距。當少數評選委員與其他評委之間的看法不同,且以懸殊的評分拉高喜歡的廠商分數、嚴重低評不喜歡的廠商時,序位法可以消弭因個別委員打分數range差異過大,所造成的分數影響。 例如下面2張表中,如果照《序位法評分》,那麼大部份委員都評定乙廠商為第一名,則由乙廠商順理成章得標。 可是如果照《總評分法評分》,儘管只有A委員不認同乙廠商,但他將乙廠商...

    為什麼要有標單?標單是該標案的報價總金額,對於公開招標最低價決標之類的標案來說,這份文件就是一翻兩瞪眼的投標文件——通常價低者得標。萬一價格太低,低於底價80%的時候,機關會請廠商說明理由。這時候只要跟機關說「公司經營有固定開銷,只要能有收入、即使這收入看起來不符成本,但可以讓公司少虧點錢」,這個理由就夠了。當然也有可能廠商報價太離譜是刻意來亂的,熟悉真實價格的機關仍是有審查與否決權的。 標單白話來說就是標案報價,又名:經費總標單、投標標價單。 有服務建議書的案子,就不應該有標單。有評選的勞務採購案,廠商報價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至少占評分的20%,所以服務建議書內一定要說明報價的內容以及總價。因此,請廠商提供服務建議書的採購案,就不應該請廠商在標單上再寫一次報價,否則萬一服務建議書的報價跟廠...

    三用文件是什麼?三用文件是招標文件、廠商投標報價、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的「三合一文件」,又名: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有「三用文件」的招標案,通常就不應該有「標單」。 為什麼要有三用文件?簡單的案子,若採用三用文件,可以將招標、投標報價、決標文件簡化成一份文件。 投標廠商要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連絡人、聯絡人電話、統一編號、報價等資料。記得要蓋大小章、填寫日期。 有服務建議書的案子,就不應該有三用文件,就像上面提到「有服務建議書的案子,就不應該有標單」,是同樣的理由。

    為什麼會有招標文件一覽表?因為古早時代都是紙本領標,機關承辦人列印文件時可能會漏印或錯附,所以用「招標文件一覽表」作為文件清單,紙本領標的廠商要自己點一下,文件有沒有缺漏。招標文件一覽表的作用,就是逐項列出招標機關的招標文件有哪些。如果下載的文件跟招標文件一覽表不符,請趕快向機關反映。其實這份文件該廢止了吧~ 每次領標廠商把整份文件印出來,這份文件也要花費一張紙呢。

    為什麼會有經費詳細表?雖然大多的案子都是總包價法,但是機關為了了解廠商在預算的使用及分配上是否合理(或合乎預期),會請廠商提供經費詳細表。經費詳細表又名詳細表、詳細價目表、標價清單、服務費用估算表、經費分析表、經費明細表、報價單。 例如開口合約(以實作數量計算、政府可以分批次下單、做多少算多少的契約)的報價,有些廠商會把開口合約可能會增加採購的品項價格拉高,以增加獲利。以機關用開口合約採購1台噴墨印表機+5盒噴墨印表機墨水,請廠商報價為例,A廠商報價噴墨印表機1萬元、噴墨印表機墨水6,000元,總價10,000+5*6,000=40,000元,B廠商報價噴墨印表機4,000元、噴墨印表機墨水7,000元,總價4,000+5*7,000=39,000元,如果機關沒有深究報價的合理性,此時會由B...

  3. 2021年3月10日 · 政府標案是什麼?標案是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本身施政時,由於自身能力有限,需要委託民間的專業,採購各項物資或委託專業服務去解決各種大小事,符合採購法的程序,讓民間工作室、公司或學校學術機構來承攬,展現自己的專業,幫政府完成各種任務。

  4. 隨著時空環境的轉變,工程會的業務也日漸成長,除陸續主掌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促參法已於102.1.1移撥財政部)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外,工程會的業務範疇,亦漸由督導考核擴大並強化為輔導與服務的

  5. 這一篇文章教您如何正確準備投標文件的教學,讓您在資格審查安全過關的密技!! 延伸閱讀 5分鐘學會標案領標,電子政府採購網領標教學 從基礎到進階,16個你應該知道的招標文件知識 哇,原來投標文件還可以申請領回呀!(新北市政府投標文件領回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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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政府採購法 》簡稱《採購法》,一部 中華民國法律 ,於1998年通過並頒布,於1999年施行。 [1] 內容包括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附則共八章114條 [註 1]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共七章113條。 歷程. 過去 中華民國 的 政府采购 制度建構在審計稽察制度之下,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業務,係以 審計部 主管之《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及《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簡稱「稽察條例」)為各機關辦理採購行政作業的主要依據,至於勞務採購,則僅以 行政命令作為各機關辦理之規範。

  7. 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1998年通過並頒布,於1999年施行。 [1] 內容包括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附則共八章114條 [註 1]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共七章1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