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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與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聯合發表《兒行為成因及對兒童成長的影響調查研究報告》,有三項實證發現尤其值得參考——第一,教育程度較高的父母,使用非暴力方式管教比率較高,更加傾向以理性方式解決衝突,並且懂得尋求專業人士的援助及疏導;第二,家庭收入高於全港家庭月入中位數的父母,適應壓力的方式較多,較能採取寬恕態度,也較少對子女進行精神暴力、身體虐待及疏忽照顧等問題;第三,沒有全職工作及單親或與配偶分居的父母,身體虐待子女或疏忽照顧子女的比率更高,子女也會出現較多行為 ...
      www.hk01.com/深度報道/811318/虐兒-集體虐待弱勢的哀歌-別讓下一代成為病態社會的-犧牲品
  1. 其他人也問了

  2. 逐一評估,以及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兒童年齡、虐待行為及該虐待行為對兒童造成影響等),而並非單單關注事件發生次數和性質. 人們利用本身與兒童之間權力差異特殊地位(如年齡、身分、知識、組織形式) 使兒童處於一個易受傷害境況可發生在子女與 ...

  3. 2022年12月23日 · 虐新聞層出不窮,長期協助虐事件立委王婉諭於臉書分享虐申訴攻略,將家長常見疑問、申訴流程整理成8題Q&A,提供家長進行參考,望每個孩子都能平安長大。

  4. 2022年12月21日 · 隨著台灣兒保意識提高,兒虐通報數從2018年59,915件上升到2021年的79,328件,每7分鐘就有一件兒虐通報,8成施虐者是父母。 每當事件躍上新聞版面,總會讓人追問「為何不安置孩子? 」事實上,隨著近年陸續引進國際公約,將孩子帶離原生家庭,已非兒少安置的首要方向。 繼2014年我國訂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CRC)「內國法化」,2017年台灣舉行第一次CRC國際審查,國際委員發現台灣兒少家外安置以「機構式照顧」為大宗,比例達6成,且被安置在非公立機構的人數持續增長,過剩的機構數可能導致兒少被安置在機構中,而不是接受以家庭環境為主的照顧。

  5. 檢討目的. 協助各專業人員對虐待兒童定義及範圍比較一致看法. 為前線同工提供參考資料,增強識別虐待兒童危機的家庭. 為前線同工提供更清晰指引,以處理及跟進不同類別懷疑虐待兒童及保護受傷害/虐待兒童. 促進兒童及其家人與專業人員 ...

    • 年均6名兒童遇襲致死
    • 「事後」通報機制正在加強
    • 「事前」預防功夫仍有不足
    • 別讓兒童成為病態社會的「犧牲品」

    遇害男童被母親發現倒斃在劏房單位床上,送院搶救不治。其母得悉噩耗不堪打擊,企圖跳樓輕生幸獲消防救援,始被揭發可憐身世——現年33歲,與前夫離異,情夫又「走佬」;獨力養育9歲長女、5歲死者及3歲幼子,其中死者屬特殊兒童;曾患產後情緒不穩,目前懷有5個月身孕;沒有領取綜援,只靠散工維生。由於男童身上有30多新舊傷痕,懷疑遭受長期虐兒,警方及後分別以涉嫌謀殺及疏忽照顧等罪名拘捕其母和姨母。 骨瘦如柴、營養不良、遍體鱗傷;疫情期間經常缺席網課,復課之後未有回校上課;原本有社工跟進,但母親一再拒見......警方所交代的基本概況,和近年一些震驚全港的虐兒案件相差無幾,同樣傷勢相當明顯,同樣家庭結構複雜,同樣突然中斷學業,同樣社工形同虛設;正如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所判斷,個案本身屬於虐兒「高風險家...

    可是,香港明明不是沒有處理「虐兒」的法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條《侵害人身罪條例》訂明,任何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 不過,很多關注團體都指出,現行通報虐兒制度屬於「自願性質」,主要參考社會福利署所制定的行政措施《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前稱《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處理,例如家長、社工及老師等一旦懷疑兒童受虐,應該通報學校、社福機構或家庭服務中心初步調查評估風險,輕微的話會進行輔導協商,嚴重的話則會報警取證;但由於社會普遍缺乏及時通報懷疑虐兒個案的意識,例如擔心破壞鄰里關係、影響學校聲譽、損害機構形象等等,所以事前根本未能及時介入以制止虐兒事件的發生,事...

    特首李家超昨日出席行政會議前,主動表示關注是次5歲男童懷疑受虐致死命案,承諾將會儘快為強制舉報虐兒個案立法。新政府的確非常緊貼社會脈搏,也很有熱誠要為市民解決問題;不過,若要解決「虐兒」問題,單靠「事後」的強制舉報恐怕並不足夠,同時也應著力在「事前」的普及預防——那就需要重新思考:虐兒到底是個什麼問題?人們為什麼會虐兒?當中涉及什麼外部因素和內在心理?政府可以如何幫助他們? 參考社福界別的說法,特區政府向來將「虐兒」界定為「個人行為問題」和「家庭內部問題」,所以不願調撥資源插手處理。這是典型「剩餘社會福利模式」思維,以個人自由主義價值觀為主導,認為政府只需承擔基本救援而不必提供太多服務——從一方面看,它由港英政府奉行至今,確實有其歷史需要和社會邏輯;但從另一方面看,在深層結構矛盾激發和貧富懸...

    除此之外,父母的抗壓能力和抗逆方式也是虐兒行為會否發生的關鍵因素。2015年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與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聯合發表《虐兒行為成因及對兒童成長的影響調查研究報告》,有三項實證發現尤其值得參考——第一,教育程度較高的父母,使用非暴力方式管教比率較高,更加傾向以理性方式解決衝突,並且懂得尋求專業人士的援助及疏導;第二,家庭收入高於全港家庭月入中位數的父母,適應壓力的方式較多,較能採取寬恕態度,也較少對子女進行精神暴力、身體虐待及疏忽照顧等問題;第三,沒有全職工作及單親或與配偶分居的父母,身體虐待子女或疏忽照顧子女的比率更高,子女也會出現較多行為問題,包括違規、攻擊、社交障礙、專注力不足等。 如此看來,「虐兒」就不僅僅是「個人行為問題」和「家庭內部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不難想像...

  6. 4 天前 · 於法律條文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之第2條,明確定義出兒童與青少年的歲數,即兒童與少年是指未滿18歲之人,其中兒童室至未滿12歲的人,而少年則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而對於「兒童少年虐待」,現今在臺灣法律條文中,較難找到非常具體的概念,目前僅能由一些相關法律條文進一步探究其意義,如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則指出,小於18歲兒童及青少年於遭受傷害或忽略,如傷害其身心健康,如遺棄、生理及心理的誤待、綁架、誘拐、交易、教唆、行乞、或提供其色情錄影帶/圖片等,則需予以通報。 然值得關注的是,藉由此法,雖稍可以瞭解兒童與少年虐待的可能狀況,但其具體定義,仍舊不甚清楚,故本文在經過對於國內外相關學者、專業機構的論點梳理後。

  7. 檢討目的 1. 協助各專業人員對虐待兒童定義及範圍比較一致看法 2. 為前線同工提供參考資料,增強識別虐待兒童危機的家庭 3. 為前線同工提供更清晰指引,以處理及跟進不同類別懷疑虐 待兒童及保護受傷害/虐待兒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