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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判決認定林益世於擔任立法委員期間與陳啟祥期約由林益世協助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與中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中耀公司關於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契約下稱爐下渣契約之續約並轉售爐下渣原料與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同時協助地勇公司爭取承購中聯公司之轉爐石若爭取合約成功願就爐下渣契約提出5,000萬元款項其中3,000萬元作為支付林益世之對價);另就轉爐石著磁性產品銷售契約則提出總額6,000萬元再依爭取到之契約比例折算代價經結算合計為2,300萬元),並支付公關費用1,000萬元之期約。 嗣林益世因之收受陳啟祥交付之對價總計約6,300萬元等情。 有下列發回更審之原因:

  2. 2021年6月9日 · 前行政院祕書長 林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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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 最高法院檢察署 特偵組 於2012年10月25日將全案偵查終結將被告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提起公訴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 一審判處林益世 有期徒刑 7年4個月。 其餘被告包括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人則全部獲判無罪臺北地方法院不但將林益世親屬全判無罪判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與求刑要求不同。 另外表示陳啟祥故意剪輯、刪減對話內容,營造林益世強逼他支付8300萬元假象,缺乏可信度。 判決結果出爐,社會上罵聲四起。 許多 司法官 亦提出不同意見。 [2] [3]

  4. 2023年3月2日 ·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涉嫌收賄6300萬元遭判處4年10月徒刑但因檢方不服並上訴此案目前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去年12月時因為更一審和二審法律見解歧異過大大法庭邀請4位專家學者擔任鑑定人並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庭今2日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若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林益世2010年在立委任內,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施壓中鋼賣爐下渣給地勇,卻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而是交給母親沈若蘭與妻子彭愛佳保管藏匿,直到被媒體踢爆收賄事實後才自首認罪。

  5. 2021年6月9日 · 全案緣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最高法院107年8月底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範圍僅林益世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部分,林益世之前開庭時表示,他沒有犯罪,地勇公司及中聯公司均是民營公司,以立委職權是管不到的,且一審台北地院認定他恐嚇時任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等人有誤,這是筆錄漏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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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年6月9日 · 最高檢察署前特檢組起訴指控林益世擔任立委的2010年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任職行政院秘書長的2002年期間獅子大開口索賄8300萬元未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萬元的不明財產,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雖然林益世均否認犯罪,台北地方法院仍不採信,但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僅依刑法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7年4月徒刑。 檢方、林益世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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