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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 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 、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

  2. 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較高職務列等人員代理。 3. 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3.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 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 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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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以外之其他職務出缺,應依序由本機關法定代理 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人員代理;如因上開同官等次一層 級以上人員之公務年資尚淺,或因承辦業務性質差異過大等,致無法代

  6. ﹝1﹞ 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三)依法停職或休職。 (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2﹞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 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一)現職人員代理: 1.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之修編,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 2.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員代理。 3.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4.駐外館處之首長職務出缺,因業務需要延長代理。

  7.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以外之其他職務出缺,應依序由本機關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 官等次一層級人員代理;如因上開同官等次一層級以上人員之公務年資尚淺,或因承辦業務

  8. 機關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以上人員代理一節,依上開規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以外之 其他職務出缺,應依序由本機關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人員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