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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2. 所屬河川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水 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管轄 9.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6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3602020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4、19、20 條條文:::

  3. 辦法所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4.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河川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2.06).pdf.

  5.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6. 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公告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函送當地都市或非都市計畫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 主管機關為審查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得成立審議小組;其有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其地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7.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民國113年0308日 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之必要設施、設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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