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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開始強制執行前除因調查關於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或執行之標的物認為必要者外無庸傳訊當事人。. 第 10 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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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執達員 是指辦理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拘提及民事或行政訴訟文書送達等事務之人員通常是一位書記官配置一位執達員其職掌大致為法院文書之送達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中須執行之事務例如執行拘提查封動產與不動產拍賣事宜解送管收等。 法警

  3.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相關網站.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4. 2023年9月13日 · 強制執行是債務人借錢的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借出錢的人透過政府的力量強制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強迫債務人還錢的過程。 所謂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如果轉化為實際上的行動,就是我們常見的:

  5. 第 3-1 條.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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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民事強制執行常見問與答.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 如何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有無例稿可以 ...

  8. 強制執行法§1-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