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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強制執行前,除因調查關於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或執行之標的物認為必要者外,無庸傳訊當事人。. 第 10 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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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強制執行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Compulsory Enforcement Act
The compulsory enforcement can be carried out on the ...
- 沿革
執達員 是指辦理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拘提及民事或行政訴訟文書送達等事務之人員,通常是一位書記官配置一位執達員。 其職掌大致為法院文書之送達、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中須執行之事務,例如執行拘提、查封動產與不動產、拍賣事宜、解送管收等。 法警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相關網站.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023年9月13日 · 「強制執行」是債務人(借錢的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借出錢的人)透過政府的力量,強制「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強迫債務人還錢的過程。 所謂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如果轉化為實際上的行動,就是我們常見的:
第 3-1 條.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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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常見問與答.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答: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 如何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有無例稿可以 ...
強制執行法§1-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