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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第 4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如附表一。 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前項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以下簡稱申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2.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基準執行檢修業務,並填寫檢查表;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執行測試業務,並填寫測試報告書。

  3.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4.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 項目檢修基準 第一章 滅火器 1-1 第二章 室內消防設備 2-1 第三章 室外消防設備 3-1 第四章 自動撒水設備 4-1 第五章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 5-1 第六章 水霧滅火 ...

  5.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配 ...

  6. 主旨: 訂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並廢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自即日生效。 文件下載 懶人包

  7. 三大重點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一.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 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間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法令修改要點為建築物管理權由政府機關建管單位回歸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責其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的安全。

  8. 面對日趨複雜的建築物機能及使用狀況,致使對消防安全設備的依賴性逐漸提高,為了應付日趨多元化的社會,消防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進行修正,修正之重點為增加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制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制度等措施之推行。

  9.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總說明. 消防法第九條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二項規定:「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 ...

  10. 附表八: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PDF 附表九: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報請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申請書.PDF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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