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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今 (20)日發布解釋,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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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 (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 (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10%
- 拾壹、營利事業之清、決算申報程序(共計6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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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 (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 (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 )×10%.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 益)-各項損費(包括本款第一目之捐贈、第六目未指定. 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第二款之捐贈減除金. 額及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但不包括本. 款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之捐贈、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 益)-各項損費(包括本款第一目之捐贈、第六目未指定. 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第二款之捐贈減除金. 額及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但不包括本. 款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之捐贈、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
(一)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二)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備齊公文,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部,以掛號郵寄向本部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送達本部後兩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四、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 營利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及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者,應檢附: 1. 購買產品或服務憑證影本。 2. 從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證明文件。 3.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1.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2.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3.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