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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但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第 8 條

  2. 主旨:有關擔任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之單位主管,如因公未能出席會議時,建 議得由副主管代理出席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九十局力字第一九一四五二號書函。. 二、茲以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組成、委員任期等 ...

  3. 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於修法合併設置前進行改選,仍應依現行規定分別設置,如擬合併設置,得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辦理發文機關:銓敘部發文字號:銓敘部 98.06.24. 部銓一字第09830752441號發文日期:民國98 年6 月24日. 本部為利機關合併設置考績委員會及甄審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鑑於機關首長對於考績委員會初核有不同意見時,依前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得交考績委員會復議,復議結果,仍有不同時,得變更之。 準此,為免機關首長列席考績委員會,造成考績委員行使權限時有所顧慮,機關首長應不宜列席考績委員會,俾避免影響考績委員會決議之效力。 三、公務人員陞遷法 (以下簡稱陞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第9條規定:「 (第1項)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2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2倍中圈定陞補之。

  6.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 第8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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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高雄市等縣(市)預定 於本年 12 月 25 日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組設之甄審考績委 員會與改制前之各別甄審考績委員會並非相同,自不宜適用前開同 一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調整而酌予延長任期之規定;惟參照上開

  8.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但依本法 第八條第三項 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共同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