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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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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代表;其代表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3.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4. 決議時,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應扣除該案件之迴避委員。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5. 2009年8月27日 · 五、甄審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 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6. 2022年8月31日 ·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11700092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六點,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甄審作業要點 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使人事陞遷達到公開、公正 、公平,並確能甄補進用優秀人才,特 ...

  7.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