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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21日 ·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文: 楊舒婷 (認證法律人)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憲法訴訟 27 0. 刊登:2021-05-21 ‧ 最後更新:2022-11-25. 本文. 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 ...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 機關爭議案件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結論

    關於統一解釋的聲請主體,大審法原定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及「人民、法人或政黨」。 但憲法訴訟法以行政一體、機關間適用法令的爭議應該自行統一等理由,刪去「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的權限,只保留規定:「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認為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的判決。

    修法前的大審法原先是規定,若「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時,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不過憲法訴訟法重新規定,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因為行使職權發生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爭議機關協商不成,才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機關爭議的判決。 因此,修法後只有總統和五院,可以就彼此間行使職權的憲法權限爭議提出聲請,其他下級機關的爭議應該呈請上級機關處理,或者層轉由最高機關提出。

    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各直轄市、縣(市)等)在憲法、法律保障的範圍內,享有自主獨立的地位。 修法前的大審法,對於機關行使職權的爭議,也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權利。修法後的憲法訴訟法更清楚明定,地方自治團體遇到以下2種地方自治權可能受損害或已受損害的情形,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判決:

    綜合以上說明,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若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都可以依照即將正式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以前只能針對法規範,現在放寬限制,讓裁判也可以成為大法官審查的對象)。 同時,人民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若認為裁判中所適用的法規範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所適用同一法規範而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一樣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見解的判決(這部分規定與大審法大致相同)。

  2. 本次修正,建基於完善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實現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同時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大法官釋憲功能發揮,與釋憲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之要求。

  3. 2020年12月7日 · 大審法. 國民身分證.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四種類別,而每一種類別可以聲請釋憲的條件都不太一樣。

  4. 2017年6月26日 · 釋憲程序:須先符合聲請流程,再進入「是否違憲」的判定. 提出釋憲案後,會先由大法官組成審查小組,再由全體大法官審查是否受理案件,做出公函或是解釋理由書。 我們也把釋憲程序做成以下流程圖: 釋憲的過程中,必須先符合聲請流程,才能進入「是否違憲」的判定過程。 需先當符合聲請流程後,就會開始審查「實質上侵害」,司法院大法官會經過一連串嚴密的審查(如下圖)後,才會做出是否違憲的結論。...

  5. 其他人也問了

  6. 2021年12月17日 · 人民開啟憲法法庭的大門,要提出一份「聲請書」,記載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基本資料,並具體說明聲請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資料等等 [2] 。 聲請書送進去後,會先由3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審查有沒有提出完整的文件資料 [3] ,有缺漏的話,聲請人可能會收到不受理的裁定 [4] ,但如果這個缺漏可以補正的話,則會要求聲請人在一定期間內補正 [5] 。 審查庭審查聲請書時,要寫一份審查報告,向其他12位大法官說明他們覺得要不要受理這個案件 [6] : (一)審查庭任一大法官認為要受理. 只要審查庭3位大法官中有任一人覺得要受理這個聲請案,案件就會從小型的3人審查庭,晉級到15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讓全部大法官用多數決的方式決定是否受理 [7] 。 (二)審查庭3人一致決定不受理.

  7. 憲法法庭審理時,非當事人之陳述意見程序. 原因案件之他造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得通知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參考法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0條.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之效力. (一)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二)憲法法庭同時宣告法規範違憲: 1.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 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2.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 3.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