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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前項受刑人懲罰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定後,監獄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其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送達其中一人,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

  3. 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4.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 ...

  5. 前項受刑人懲罰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定後,監獄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 ),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其事由; 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送 達其中一人,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

    •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6. 監獄非依本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 重複懲罰。 第 86 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7. 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8.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200483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 條,自109年7月15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 ,並於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依據本法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