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監獄不得受刑人施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2. 本細則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及監獄,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受刑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3 條. 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 ...

  3.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

  4.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98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94 條. 3.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7、32 及 33 條. 4.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612 號 ...

  5.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 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6. www.6laws.net › 6law › law監獄行刑法

    監獄不得受刑人施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7. 監獄行刑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4 年 12 月 29 日 制定98條. 中華民國 35 年 1 月 19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98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14 日施行. 中華民國 43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全文94條. 中華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2.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94 條. 中華民國 4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27, 32, 33條. 中華民國 46 年 1 月 7 日公布 3.總統修正公布第 27、32 及 33 條.

  8. 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 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9. www.president.gov.tw › File › Doc監獄行刑法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 行之目的。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 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 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

  10. 監獄不得受刑人施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