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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直轄市或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大法官解釋(舊制)

  3. 直轄市或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年9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8463號函

  4. 2022年7月3日 ·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5. 要 旨:. 各共有人本於其應有部分,得對共有物上任何一點主張其所有權,如基地. 屬直轄市或縣政府私人共有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若同. 意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基地應有部分,似應認屬對於公有土地之處分. 行為,而有土地法第 25 條適用 ...

  6.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7.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5 條. (地方政府處分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直轄市或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法規 ...

  8.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