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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礦場安全主管秉承礦場負責人之命,負責礦場安全單位,監督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辦理一切有關礦場安全技術及其行政事宜。 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由礦場負責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2.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繪製礦場安全圖時,應按月繪入實際進度,由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測繪人簽章,揭示於礦場顯明易見處所,供礦場員工閱覽;並將每年年底實測結果,於翌年一月底前連同施工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備。

  3.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繪製礦場安全圖時,應按月繪入實際進度,由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測繪人簽章,揭示於礦場顯明易見處所,供礦場員工閱覽;並將每年年底實測結果,於翌年一月底前連同施工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備。

  4.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經濟部經務字第110046040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百一十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通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礦場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礦場,分類如下: 一、地下礦場:指在地下探採煤礦、金屬礦或其他非金屬礦及其附屬選礦. 、煉礦之作業場所。 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礦場。 二、露天礦場:指以露天方式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 三、石油、天然氣礦場:指在陸地或海域從事石油、天然氣礦探勘、開發. 、生產及其附屬油氣處理、修護、器材供應以及其儲運設施之作業場. 所。 前項所稱作業場所,包括表土清除、礦產品或廢土石之堆置、搬運作業場. 所。 第三條.

  5. www.6laws.net › 6law › law礦場安全法

    礦場安全法.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受任何的屈辱都若無其事,是幫助自己消業障,好事】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礦場安全法. 【修正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62)台總(一)義字第577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7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0~12、19、35、36、40~43、45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40號令修正公布第8~13、18、19、21、23、28、31、33~39、43、46條條文. 【章節索引】

  6. 礦業權者應負責提供有關礦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俾依法令採行. 左列安全措施:. 一、岩磐、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之防止。. 二、作業場所各種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岩塵之排除。. 三、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之防止。. 四、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 ...

  7.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務字第110046040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總說明(110.06.11).pdf.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對照表(110.06.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