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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直轄市、縣 ...

  2. 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無可供交換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者,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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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因已作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通常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並訂定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以下簡稱 交換辦法) , 以利 ...

  5.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為辦理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得申請鑑 界,其費用應自行負擔。 第一項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有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必要時,得依都

  6.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為辦理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得申請鑑界,其費用應自行負擔。 第一項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有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變更後,再辦理交換。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有關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之公私有土地價差應否課徵贈與稅疑義乙案。. 說明:二、按「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 ...

  8.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