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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金。
      lawdb.tw/2022/11/25/怎樣是賄選?選舉賣票會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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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11月5日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上開住處之投票權人約5人,然被告甲 餽贈之物品內容為價值179元之高粱酒1瓶,復係表示欲給予被告乙 飲用,則此物固非屬價值數十元之低價生活日用品,然仍顯與一般賄選案件候選人按該戶

  3. 2022年5月6日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

  4.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5. 2018年11月28日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 I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IV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V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6. 2024年1月9日 · 日前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在竹東後援活動上發100元便當給民眾,遭疑賄選的疑慮;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參選人徐巧芯,也被爆料發送價值 ...

  7.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便是規定買票犯罪的處罰。 由於刑法這些條文,是六十多年以前所制定的,所規定的刑罰的刑度和相關規定已難適應當前社會需要。 因此,原未訂有買票的處罰條文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時,便增訂第九十條之一的對投票權人行賄罪也就是買票罪的處罰條文。 最高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雖然與刑法的原有條文相同,但可以併科的罰金,則由原訂的銀元七千元以下,大幅提高至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這鉅額的併科罰金,是可以嚇阻那些想要以金錢污染選舉的人。 同時也在這法條中增訂了預備犯可以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

  8. 2024年1月12日 · 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還會加重處罰,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在本次選舉開票及計票作業方面,李進勇強調,開票、計票過程公開透明,並受公眾監督,而且都有嚴謹的監票程序,例如投開票所內負責監票的監察員,就是由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依法推派所組成。 同時,也要向全國選務工作人員呼籲,務必落實遵守選務標準作業程序,開票時應嚴守檢、唱、記、整4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