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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應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中載明嗎?
主任委員任期屆滿可以轉任副主任委員嗎?
如何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
2023年9月18日 · 通知和公告: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2項,管理委員的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 這意味著選任管理委員不能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然而,其他事項如修改規約,重大修繕,或罷免委員等,只要符合條例中的要求,可以在臨時提案中討論。 2. 出席和同意的比例:根據相關法令,臨時提案的通過通常需要出席和同意的高比例。 確保在提案前明確了解這些比例,以確保提案的合法性。 以下是在區分所有權會議中使用「臨時提案」的實際應用情境: 1. 修改規約: 如果社區的規約需要修改,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在會議中提出修改方案。 這可能涉及到修改費用分擔,使用權利,或其他相關事項。 2. 重大修繕: 當社區需要進行重大修繕工程時,可以通過臨時提案來討論和決定資金的分配和工程的執行。 3.
問題:請問區分 所有權 人會議有人提出臨時動議,將社區 規約 管理委員選任方式由原本「無記名單記法」改採以抽籤或輪流方式遴選是否合法? 若管理委員選舉投票結果有2位票數相同時要如何處理? 答: 按「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 民法 第56條第1項規定甚明。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的組織體, 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
二、另按條例30條第2項規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依其文義並未包含「解任」,因「罷免」之性質係屬「解任」,故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之範疇,自不包含管理委員之罷免,其管理
2018年10月8日 ·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5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所明定,故倘符合上開規定即可召開臨時會議,惟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再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故有關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2014-07-04. 返回 置頂. :::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0-06-15. 內政部營建署99.6.15營署建管字第099003726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5月31日府工建字第0990081313號函。 二、按「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0條第2項所明定,是以上開條文所稱選任事項僅係通知將舉行管理委員選任。 三、另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本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是以開會通知中是否公告選任人員名單,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022年6月10日 · (第1項)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2項)」目的在於避免區分所有權人無法於會前預先知悉開會時所欲討論之事項及內容,以致未能充分準備及表達意見。 然而上揭規定適用之範圍及違反之效果如何,以下謹整理相關實務意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之適用範圍及違反之效果:異議人之撤銷權. 實務上對於違反上開規定之效果認為,按「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