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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縣轄市 是 中華民國 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 鄉 及 鎮 並列。 縣轄市設 市公所 及 市民代表會 ,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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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縣轄市 是 中華民國 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 鄉 及 鎮 並列。 縣轄市設 市公所 及 市民代表會 ,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 [1] 縣轄市下轄 里 ,和鄉下所轄之 村 同級。 沿革 [ 編輯] 中國大陸 [ 編輯]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 (1912年-1928年) [ 編輯] 主條目: 市制 (北洋政府) 宣統三年(1911年)11月,宣布獨立的江蘇省軍政府公布了《 江蘇暫行市鄉制 》,率先將清朝頒布《 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 》中的「城鎮」建制改為 「市」建制 ,城鎮自治改稱市自治,是為中華民國縣轄市的初端。 文中承襲清制,規定 縣治 城廂 為市,集結居住人口滿5萬以上者亦為市,市的組織分為議事會與董事會分掌立法與行政 [2] 。

  3. 縣轄市 是 中華民國 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 鄉 及 鎮 並列。 縣轄市設 市公所 及 市民代表會 ,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 [1] 縣轄市下轄 里 ,和鄉下所轄之 村 同級。 沿革. 中國大陸.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 (1912年-1928年) 宣統三年(1911年)11月,宣布獨立的江蘇省軍政府公布了《 江蘇暫行市鄉制 》,率先將清朝頒布《 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 》中的「城鎮」建制改為 「市」建制 ,城鎮自治改稱市自治,是為中華民國縣轄市的初端。 文中承襲清制,規定 縣治 城廂 為市,集結居住人口滿5萬以上者亦為市,市的組織分為議事會與董事會分掌立法與行政 [2] 。 民國3年(1914年) 袁世凱 下令停辦地方自治後,市的組織被解散。

  4. 2024年4月21日 · 直轄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直轄市以下分設 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區、原住民區以下設 里 ,里之下設有 鄰 。 縣 為地方自治團體,雖劃為 省 之下,但是實際上由中央政府( 行政院 或其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直接管轄。 縣以下分設有 鄉 、 鎮 、 縣轄市 。 2007年 地方制度法 修正之後,增列縣人口達200萬人以上,在未升格為直轄市前,部分準用直轄市編制。 過往的臺北縣和桃園縣在升格為直轄市(即今 新北市 和 桃園市 )前,曾準用有關規定。 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與縣同級,實際上由中央政府( 行政院 或其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直接管轄。

  5. 6 天前 · 目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共有24山地鄉122鄉38鎮14縣轄市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164區縣轄市為縣下轄的行政單位均為地方自治團體設置公所為行政機關民眾代表會為立法機關

  6. 區 是 中華民國 的 行政區劃 類型之一,為 直轄市 及 市 (前身為「 省轄市 」)下轄的 行政區 。 其層級與 縣 下轄的 鄉 、 鎮 及 縣轄市 相同,但並不具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其衍生變體——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為例外,其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或市的市長指派,僅設置「區 公所 」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 區民代表會 」之類的 立法機關 ;作為例外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後,由區民選舉區長,並設置區民代表會,由區民選舉區民代表會代表 [1] 。 區之下轄 里 ,里之下轄 鄰 。 沿革 [ 編輯] 大陸時期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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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轄市 是 中華民國 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 鄉 及 鎮 並列。. 縣轄市設 市公所 及 市民代表會 ,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 [1] 縣轄市下轄 里 ,和鄉下所轄之 村 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