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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6年5月13日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 76 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 ...

  3. 2024年5月5日 · 第一階段要找到 選區人數百分之一 以上的「罷免提議人」,經過選委會查對名冊、確認符合規定後,就可以開始進入第二階段連署。 第二階段《選罷法》規定,罷免案的連署人必須超過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縣、市長的罷免案必須於60日內連署完畢,且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

  4. 可以將罷免大致分為「提議」、「連署投票」,分別的門檻如下: 提議 提議人人數需有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 以上。應由 1 位提議人為領銜人。填具罷免提議書 1 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本、副本各 1 份(不超過 5000 字為限)。

  5. 現行制度. 中華民國現行的罷免制度為分二階段徵求選民連署,通過之後再進行選民投票決定罷免結果。 第一階段:提議 (1% 選舉區選民簽署) 第二階段:連署 (10% 選舉區選民簽署) 第三階段:投票 (有效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25%)以上,即為通過。 修法歷史記錄. 已成立案件總表. 罷免歷史. 國民大會代表罷免. 1990年(民國79年),時任國民大會代表孫榮吉於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期間提請修改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因此被發動罷免 [38] [39] 。 立法委員罷免.

  6.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7.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8. 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提議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後死亡者,如提議人符合罷免案提議人資格之要件,其提議仍屬有效;如於提出日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