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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虧損之彌補,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列帳,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4635a81dc54b158d0d55dc6969152d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2年5月4日 · 方式一先以資本公積彌補不足數再以減資彌補虧損. 方式二全數以減資彌補虧損. 方式三依資本及資本公積等比率彌補虧損. 由上列三種方式可見先採減資彌補虧損保留資本公積因股本減少使得每股淨值增加若減資後股東後續再辦理現金增資則須辦理溢價發行影響後續的增資價格。 另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 法定盈餘公積 及下列 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可見資本公積既可作為增資來源,亦可發放現金股利,其運用彈性較大,就此而言,則以減資彌補虧損方式較佳。 公司應綜合考慮減資後後續股東權益的運用加以選擇。

  3. 2022年11月8日 · 2022/11/08 00:13:38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保留年度盈餘未分配將產生5%所得稅不過未來可使用多種方式抵減但要留意若企業想將該盈餘彌補往年度虧損須滿足兩要件包含一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編製財務報告的規定針對待彌補虧損數額進行處理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才享有抵減資格。 國稅局官員說明,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可將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彌補後便能作為減項,抵減未分配盈餘的稅基。

    • 是否依股權比列放棄債權?→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
    • 是否直接沖轉累積虧損?
    • 是否涉贈與稅之核課?

    一、依據本部於106年8月2日召開「研議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會議決議。 二、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本部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 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本部93年3月 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予以廢止,另本部91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 102053510號函及92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 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一0六、九、二一經商字第一0六0二四二0二00號函)-註:感謝...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稅2009/5/12發佈新聞:公司若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並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但公司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 按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其責任,原無就其出資額按比例彌補累積虧損之義務,惟因歷年來累積虧損,皆由股東往來彌補,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如經全體股東同意將債權贈與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俟後如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尚無不可。其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公司向股東借款時: 銀行存款1,000,000元 股東往來1,000,000元 註: 應提示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會計事項之真實性。 △股東按出資比例放棄債權時,轉列資本公積: ...

    ◎如營利事業之全體股東約定依持有股份比例放棄對營利事業之債權(股東往來),用以彌補自己的股權虧損時,尚無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償免除債務」之適用,免予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5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38600號函)。 ◎獨資商號之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之虧損者,因該商號原為資本主個人之財產,故其出資彌補虧損非屬贈與(財政部68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866號函)。 部分資料來源:2002/09/30 經濟日報 許志文、陳羿君 資料整理: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吳政隆會計師<資料轉載,請註明出處-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並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但公司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按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其責任原無就其出資額按比例彌補累積虧損之義務惟因歷年來累積虧損皆由股東往來彌補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如經全體股東同意將債權贈與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 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 俟後如依 公司法第239條 規定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尚無不可。 其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公司向股東借款時: 銀行存款 1,000,000元. 股東往來 1,000,000元. 註:應提示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會計事項之真實性。

  5. 2011年10月24日 · 公司法101. 有限公司彌補虧損釋疑. 查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乃股東對公司之債權應以股東往來之科目帳列負債項下而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係屬對公司之捐贈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或其他收入 ...

  6. 故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所稱彌補虧損」,係指公司決議分配盈餘時須先彌補以往年度所產生之虧損而言又同條第2項所稱盈餘係包括以前年度未分派累積盈餘在內。 (經濟部77年7月22日商21356號彌補虧損. 按公司法第239條第1項規定得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公司之虧損。 而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依本部71年9月13日商33548號函釋之規定,應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本期收益,減除本期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不足之差額,列於虧損彌補議案內,經股東常會承認,累積於帳上未經彌補之數額為限,尚不得彌補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 至特別盈餘公積得否彌補虧損,應視提列時所指定之用途而定,倘為彌補虧損者,其得彌補之範圍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同。

  7. 2020年4月3日 · 按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其責任原無就其出資額按比例彌補累積虧損之義務惟因歷年來累積虧損皆由股東往來彌補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如經全體股東同意將債權贈與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俟後如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尚無不可。 其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公司向股東借款時: 銀行存款 1,000,000元. 股東往來 1,000,000元. 註:應提示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會計事項之真實性。 股東按出資比例放棄債權時,轉列資本公積: 股東往來 1,000,000元. 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1,000,000元. 註:應提示股東拋棄債權之證明文件,如放棄債權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