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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2.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正。

  3.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4. 2021年1月28日 ·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041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之一、第二十二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52441號公告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 ...

  5.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 一 條. (訂定依據) 本規則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適用順序)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股東會召集、開會通知及議事手冊等文件)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6.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 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 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第一、二款略。 三、召開視訊股東 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 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 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 代措施。 一、考量視訊股東會之 召開,股東僅能以 視訊方式參與股東 會,為提供以視訊

  7. 股東會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8. MA-02-19. 修訂日期. 1 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 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議事規則, 以資遵循。 2 範圍: 本公司股東議事, 依本議事規則行之。 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 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3 定義: 本議事規則所稱之股東股東本人及受股東委託出席之代理人。 4 權責: 財務會計部為股東會會議事務之權責單位, 負責本議事規則之制訂與修訂。 5 股東會議召集與列席人員:

  9.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 一 條:本公司股東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行之。 第 二 條: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代替之,出席股數以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第 三 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第 四 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第 五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10.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出席股東或其代理人請配戴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並憑以計算出席股權。. 第三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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