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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及名額如下:

  3. 2021年3月30日 ·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300人)、第二界別:專業界 (300人)、第三 ...

  4.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5. 2021年3月30日 · 更新時間:13:46 2021-03-30. 《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全文如下:.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8月28日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13屆全國 ...

  6. 《 2021. 年完善選舉制度( 綜合修訂) 條例》(“《修訂條例》” ) 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刊憲生效。 本指引因應《修訂條例》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改動已作出修訂,以反映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新安排及程序。 [2022 年1 月新增] 1.2 香港特別行政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載列於《基本法》附件一[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7 條]。 1.3 根據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並在選舉委員會的. 5 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取得不少於15名委員的提名。 行政長官須由選舉委員會委員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候選人須獲得超過750票才能當選。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的決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8.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人. 選舉委員會以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