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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駐外館處受理核、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就地製發無內植晶片護照資料,亦同。

  2. 2022年12月28日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但以一次為限。 第3條

  3. 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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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定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6. 2015年12月30日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30 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466062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

  7. 2019年8月9日 ·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但以一次為 限。 第三條

  8.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護照外文別名之記載方式如下: 一、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國家語言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 但已有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各目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之習慣。 二、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變更外文姓名者,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但得於下次換、補發護照時免列。 原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第二外文別名方式辦理,其他情形均不得要求增列第二外文別名。 三、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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