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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6月18日 · 許多住公寓的人都曾有困擾,就是一樓住戶可能會把前方空地當成自家地使用。有律師就針對「公寓一樓空地,是由一樓屋主使用嗎?」做說明,他表示,公寓一樓在前方、側邊或後面的空地,通常登記為共用部分,「依法由全.. (公寓, 空地, 屋主, 買房, )

  2. 大廈地下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且地下室亦有公共設施,但一樓住戶為占用地下室,將原通往地下室之安全門更換為鐵門並上鎖,不讓大樓其他住戶及管理委員會進出管理使用,造成使用管理維護公共設施之困難,且於必要時更無法做防空逃難室使用, 能否依

  3. 2014年8月8日 · 法界人士指出,公寓大樓的地下室為全體住戶共有,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供全體住戶作為災難避難之用,公寓大廈住戶未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任意佔有使用,以免影響整棟公寓大廈住戶之安全,原則上,一樓住戶不能片面佔用,如果一樓住戶要想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9年10月25日 · 主要原因是如果一樓屋主是多年前購屋時,前屋主已將一樓空地增建採光罩及鐵捲門,作為自己使用,或是建商在二三十年前就已增建由一樓屋主 ...

  6. 2015年10月13日 · 不過,即使地下室屬於住戶「共有」,一樓的住戶,可能還是會有地下室的「使用權」。 怎麼說呢? 因為共有物可以「規約」或「分管契約」約定的方式,來約定共有物使用收益的權利。 所謂的「規約」,是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但是,在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並沒有「規約」這種制度存在。 在當時,關於地下室這類的共有物,使用權如何安排,就要依共有人間是否有「分管協議」來作認定。 而「分管協議」又包括「明示分管協議」及「默示分管協議」。 所謂「明示分管協議」,指的是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的協議。 那「默示分管協議」呢? 按照法院實務的見解,「默示分管協議」需具備兩項要件: 共有人間「實際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

  7. 2022年12月8日 · 甲於民國72年向建商購買A公寓大廈樓中之一戶,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該戶前之法定空地及A公寓大廈部分地下室歸屬甲專用,故甲購買之價格一般承購戶昂貴,多年來住戶均相安無事。100年間就任之管理委員在區分所

  8. 大樓騎樓、地下室或天台是屬於全體住戶所有,需要經過住戶依規約或協議方式同意才能排他性使用,如果未經過全體住戶同意就擅自搭蓋建築物或排他使用,就屬於「無權占有」,其他住戶可以依民法的規定請求拆除加蓋的建築物或排除侵害,交還給全體住戶使用,而對於違法占有者,得依民法第179條返還不當占有所得利益。 相對地,若占有全體住戶共有騎樓、地下室或屋頂平台的所有權,若能舉證當事人間有「規約」或「分管協議」的存在就可以不用拆除或除去侵害,就是雙方在訴訟上要如何去舉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