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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障礙情況改變,申請變更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或障礙程度者,除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 ...

  2.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名 稱: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在縣 ...

  3.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附檔:. 附表一甲 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PDF. 附表一乙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PDF. 附表二甲 身體 ...

  4. 為使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制度運作更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將身心障 礙者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納入身心障礙綜合等級,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附 表二甲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修正等 級判定原則。

  5.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6.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113.05.06【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86)衛署醫字第860634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醫字第8805582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91)衛署醫字第09100154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原條文】 4‧.

  7. 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依其任務及職責,分類如下: 一、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 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人員。 前項第一款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規定如附表一甲;第二款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規定如附表一乙。 前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附表一甲,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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