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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農地重劃計畫書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於公告實施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說明重劃計畫要點,並宣導重劃意義。 第 18 條

  3. www.6laws.net › 6law › law農地重劃條例

    農地重劃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5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1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725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3條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70)台內字第6958號令指定臺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0)台內字第8969號令指定金門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70270號令修正公布第2、3、14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90)台內字第071951號令指定福建省連江縣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並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3‧.

  4.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5. 農地重劃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61號令修正第 7 條、第 31 條、第 32 條. 第一章、總則. (適用範圍) 第 1 條 農地重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主管機關)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重劃委員、重劃協進會之組設)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農地重劃,為配合今後農業發展之需要,由地政機關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 ,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6.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89年) →. 中華民國 69 年 12 月 5 日 制定43條. 民國70年5月25日行政院令指定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70)台內字第 6958 號令指定臺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0)台內字第 8969 號令指定金門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69 年 12 月 19 日公布 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7255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第2, 3, 14條.

  7. 農地重劃條例. 英文名稱. Farmland Readjustment Act. 備註. 法案條文中、英文內容詳如下方檔案,請自行下載參閱。 對於英譯內容如有修正建議,請將意見以下方電子郵件信箱傳送本案承辦人,郵件主旨請表明:「提供農地重劃條例英譯意見」。 本案承辦人:江宛瑛. 電話:04-22502326. 電子信箱:cwy@land.moi.gov.tw. 相關檔案. 農地重劃條例 (中文) docx. 農地重劃條例 (英文) docx.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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