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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規定,借貸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自行或利用直接間接設立之境內外公司等他人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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