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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7 條. 雇主設置覆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二公分,其餘形狀之網目,每一網目不得大於四平方公分,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四十五公分、重七十五公斤 ...

  2.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 ...

  3.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規定之一: (一)CNS 14252。 (二)CNS 16079-1及CNS16079-2。 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 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4. 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防止營造工地之施工架組配作業、拆除作業及使用施工架從事相關作業等(以下簡稱施工架作業)發生職業災害,有關施工架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及拆除,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指派所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5.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橋梁、建築或其他構造物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安全防護,包括材料、設置、拆除等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有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之虞處所,均需架設所需之安全防護,包括材料、設置、拆除等作業。. 2. 產品. 2.1.1 ...

  6. 一、圍籬下端應有溢堤。 二、圍籬須設置夜間警示燈。 三、應於入口明顯處設置警告標示。 說 明 甲種圍籬: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八章第150 條規定設置。 用於一般建築工程其基地有一定範圍者。 1.2mm烤漆鋼板 L60×60×5角鋼(mm) 混凝土 240cm L60×60×5

  7.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22 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規定之. 一:. (一)CNS 14252。. (二)CNS 16079-1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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