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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香港澳門居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香港澳門居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2. 本條例施行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澳門居民,除來臺就學者外,得視同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第 16 條. 本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 ...

  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4. 2022年1月12日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01932號令修正公布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22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 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 屬部分。 第三條.

  5.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或《港澳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於香港回归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立法院通過 [3],並于同年4月2日

  6.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或《港澳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於香港回歸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立法院通過 [3],並於同年4月2

  7.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

  8.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01932號令修正公布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22日施行) 第五節 經貿交流. 第二十八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 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 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據,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

  9.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日期:106-05-17.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6)台僑字第 263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僑字第 30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刪除第 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10. 第一條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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