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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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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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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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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 ...

  3. 2023年3月1日 · 新修正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於今天起正式施行, 教育部 表示這次修法共有四項重點主要強化幼兒保護規定對於幼兒教保權益事項更有保障教育部也完成各項授權子法的修訂作業也讓直轄市政府及教保服務機構有所依循新法明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以及違法對待幼兒案件調查處理流程。...

  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11 年5 月31日. 擔而撥予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接受教保服務費用;為簡化行政流程,故逕撥付予教保服務機構該機構或其負責人,應開立受領相關補助費用之專戶專供受領政府撥付幼兒就學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費用之使用,不得存入其他資金,爰為第八項規定。 又為避免前述政府撥付經費因教保服務機構遭受追討債務,致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爰定明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三) 政府撥付私立幼兒園之費用,於當學期應受有不被強制執行之保障,惟於該學期結束後,因已達到原定保障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目的,為兼顧教保服務機構債權人追討債務之權益,爰於第八項但書定明於該學期結束後,私立幼兒園專戶內之存款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5. 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提供非僅限於幼兒園應符應家長需求以提供多元選擇本次修法明定教保服務的提供方式包括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並將提供前開服務的機構統稱為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並得於教保服務課程實施時間以外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服務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以符應家長托育需求又為使職場父母能安心托育基於符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本次修法增列公司得辦理幼兒園提供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讓企業共同分擔員工照顧幼兒的責任。 三、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的規定,並強化消極資格查調、機構各項資訊公開,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7. 2018年6月27日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四條(召開諮詢會及其成員代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8. 國民及學前教育. 全文檔案:. (111.6.29)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文.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並自101年01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