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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3.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

  4. 第八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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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消防法施行細則的條文內容,包括主管機關業務、年度計畫訂定及防火教育推動等相關規定。

  6. 2024年4月17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條文. 第一條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7.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中,其第十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就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有發生火災或爆炸產生火災之虞時,應有「危險因子分析及防制對策」,並自中華民國 ...

  8. 5-1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裝置 ...

  9.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 ...

  10. 消防法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22日)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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