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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5月29日 · 釋憲 是什麼,你了解嗎? 近日為了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朝野爆發激烈衝突;《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確定已三讀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接受Yahoo TV訪問 時,曾說若法案三讀,民進黨團將聲請釋憲。 究竟釋憲是什麼? 立法委員什麼情況可以聲請釋憲? 法律如何規範?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需要多少人提出? 聲請釋憲流程為何? 憲法法庭宣布違憲會怎樣?...

  3. 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

  4. 2021年5月21日 · 一、解釋憲法. 如果「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是對於「法律、命令是否牴觸憲法」有疑義,都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具體來說,依據不同的聲請主體(白話來說就是「誰可以聲請」),必須符合各自的條件,才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5]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 1. 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 2. 機關因為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的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或; 3.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 當中央或地方機關遇到以上3種情形之一時,都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 關於憲法上保障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已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用盡法院的救濟程序直到案件確定,則對於這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可以聲請釋憲。

  5. 2018年11月30日 · 目前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 ,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 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 楊舒婷(2021),《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司法院大法官(n.d.),《 解釋憲法 》。 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或「違憲」。 詳細的說,現行大法官解釋有7種可能 [2] : 該法令並無違憲,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例如: 釋字第509號 。 定期修法。 例如: 釋字第748號 。 警告性裁判。

  6.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7.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 ...

  8.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

  9.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伴隨著中華民國憲法的誕生而創立,經過動員戡亂時期與臺灣民主化兩個歷史階段,其存續已經超過60 年,累積了超過700 號的解釋1。 在憲政秩序的關鍵時刻,大法官解釋曾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例如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賦予了「萬年國會」的憲法基礎,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則終結了「萬年國會」,為我國的民主化除去最後一個障礙,在國民大會違法濫權,透過修憲程序自行延長任期的時刻,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首度宣告修憲條文違憲,不但維護憲法的尊嚴,同時確立了憲法修改的界限。 事實上,在最近的實證調查上,與一般人.

  10.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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