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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例施行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來臺就學者外,得視同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第 16 條. 本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 ...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收容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告知其得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已逾 ...

  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日期:106-05-17.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6)台僑字第 263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僑字第 30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刪除第 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

  5.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6. 條例施行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來台就學者外,得視同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第16條

  7.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資訊. 歷史沿革. 立法總說明.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之授權,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 ,其後僅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 現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 本條例與其他法規之修正,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修正,刪除或修正相關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七.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二、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配合機關改制更名或權責移撥管轄變更,修正. 相關機關名稱。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 三、因應相關法規修正,修正引用之法規名稱、內容或條次。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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