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在正式進入代理孕母的倫理討論之前要先提出一項最為基本的倫理原則那就是儒家傳統思想所強調的」。 倫理學家金象逵指出,仁字從人從二,仁的精神就是人應該有的精神。 講具體一點,「仁者,人也」的原則要求人活得像人,而且,不但要自己活得像人,也要把別人當人看。 事實上,人是否把自己當人看與是否把別人當人看是密不可分的。 一個人如果自私自利,不知道把別人當人看,這樣的人活不出「仁」的精神,也不太可能活得像人。 反過來說,人要把自己當人看,就必須學習尊重別人,把別人也當人看。 只有互相把對方都當人看的社會,才是體現「仁」的精神的社會,也才是一個有情有愛的社會。 從這個基本原則出發,可以得到一個結論:任何發展仁的精神的實踐抉擇,就是善的抉擇,反之則為惡。 回到代理孕母的課題。

  2. 人工生殖法規定委託夫妻應至少一人仍存有健康的精子與卵子另一方則可使用捐精或捐卵結合成試管嬰兒後植入女性委託人的子宮將小孩生出來。 「代孕surrogacy)」則是指不將試管嬰兒植回女性委託人體內而是植入其他代理孕母的子宮目前在台灣仍未開放長期研究人工生殖法律的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戴瑀如分析2007年時的立法考量當時立法者認為人工生殖的目的應限縮在治療不孕」,而非鼓勵所有人都用人工方式創造生命以免造成倫理爭議此外更認為委託者必須具備配偶的身分才可以在穩固的關係當中育兒必須要至少有一方可以提供生殖細胞而且使用自己的子宮分娩則是為了避免使用他人子宮──代理孕母──可能產生的爭議。

  3. 一、 「代理孕母侵害親子倫理違反人的尊嚴. 此法案最大的錯誤,就是在這裡。 倫理上母子(女)關係的基礎,在於子女是人,是為自己存在,是目的、不是工具。 但是法案的出發點,只是滿全不孕夫婦的渴望,而將「胎兒」、「代孕母」、都視為工具或物體,而不是人。 人不能是滿足他人渴望的工具這是倫理的基本真理。 十月懷胎為父母與子女之間,親密信任關係的建立,是極為深刻。 胎兒具有敏銳的感覺,是現代醫學及心理學所共認的事實,美國北卡羅州立大學的心理學家,更指出胎兒具有記憶力,胎兒能夠聽見家人的談話,並具有辨別聲音的能力。 人類這種親密、信任的母子或母女關係,如今經由第三者來加以代理,需要極慎重的考慮,因為這相反科學對母子或母女關係的認知。

  4. 2023年7月30日 · 在台灣代理孕母議題由於存有倫理及價值觀爭議因此就算2007年人工生殖法通過還是無法讓代孕入法直到2020年立委吳秉叡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通過一讀才有新的進展。 不過眼見這屆立委任期已經快要屆滿,修法是否也將隨著胎死腹中?

  5.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在第4期中特闢代理孕母專題進行探討含跨多種專業領域觀點並彙整各個角度的論證主張對於政府主管部門生殖醫學專業人士以及一般民眾相信極具參考價值針對代理孕母開放與否在贊成和反對之間雖然還包含程度丰母開放與否在贊成和反對之間雖然還包含程度不等的有條件贊成光譜的中間地帶但是有條件贊成其實已經是贊成的一種形式。 在各界人士的闡釋中,大概很難不表達自己的最終主張,這也是從個人倫理到社會倫理與制度倫理之間矛盾的重現。 目前有關單位初擬的相關條件,需為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已切除者,而且精卵來源需為受術夫妻,才能考慮尋求代理孕母協助,代為擔負夫婦受精卵懷胎的過程,根本上已排除所有非不孕婦女及前述原因以外的不孕狀況,包括本身無卵子者。

  6. 前言. 歷經13 年之久,「 人工生殖法」96 年3 月5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法令中明定受術對象為「 不孕夫妻」,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精子或卵子, 且妻子能以自己的子宮孕育胎兒;而備受爭議的代理孕母並未在此法令中提及,衛生署則表示將另草擬法條訂定自民國1985年台灣誕生第一位試管嬰兒, 翌年衛生署公告人工生殖技術倫常指導綱領原則上禁止執行代理孕母技術, 迄今約二十年。 期間,非僅社會各界不同團體, 持有不同意見, 迭有爭議,難以形成社會共識。 衛生署的政策立場亦屢有轉變,亦徵詢社會各界的意見(1)。 另一方面,因為代理孕母不符合傳統的親子關係,它刺激我們必須重新思考現在民法有關父母的定義是否妥當?我們是否要改變過去親子關係的認定方式?

  7. 2015年4月8日 · 代理孕母的倫理與法規問題. 撰文 環球生技. 日期 2015-04-08. 代理孕母的小孩在孕母委託受孕的過程中也需要受到妥善安撫與保護。 A- A+. 加入收藏. 依照醫療單位的統計國內基於子宮發育不全因病切除子宮或身體狀況不適懷孕的育齡婦女至少約有五千至一萬人左右這些無法如願以償的夫妻心中難免有缺憾代理孕母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正好可以彌補這個缺憾讓不孕婦女也能夠傳宗接代」。 文/田明訓 (東元綜合醫院婦產部主任兼婦科主任) 在人工生殖的醫療技術上,由他人代為受孕途徑雖已臻成熟,運用這項技術的動機為生兒育女的渴望,亦可謂是人類「最基本的欲求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