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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 ...

  3. 第 12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 ...

  5.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6.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分為總則、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審判和執行4編、17章、164條 [1] 。. 隨着 改革開放 的全面深入發展,1979年《刑事訴訟法》受其制定時歷史 ...

  7.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 被告 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第 3 條(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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