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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積金的發展. 強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作儲蓄,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中重要的部分。. 本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有關附屬法例則於1998、1999和2000年通過。. 而 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實施 。.

  2. 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提取強積金. 計劃成員提取強制性供款無須課稅。. 一般來說,僱員在提取自願性供款時,只有屬於僱主的自願性供款的強積金才可能需要課稅(視乎提取的情況及時間而定)。. 有關強積金稅務詳情,請查閱稅務條例 ...

  3. 积金局. 积金局是强积金制度的规管机构,并设有全面的核准和监察系统,以确保计划成员的强积金获得充分及妥善的保障。. 强积金受托人的核准和注册. 在香港或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如欲申请成为强积金受托人,必须符合严谨的法定准则,包括:. 资本充裕 ...

  4. 假如僱主與僱員連續簽署短期的僱傭合約,但有證據顯示僱員與僱主的實質僱傭關係不少於60日, 僱主仍須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供款。 至於參加行業計劃的建造業及飲食業僱主,不論是按日聘用或受僱期少於60日,亦必須為該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供款。

  5. 如計劃成員並非真正永久離港,卻作虛假聲明訛稱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有關申索人已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 如有證據顯示其宣誓屬虛假,積金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1年。

  6. 如果您是僱主,您須瞭解與強積金有關的責任,包括登記新僱員、作供款及申報離職僱員。 如您作為僱主並對 您的強積金責任資料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您的強積金中介人或永明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服務熱線 (852) 2971 0200。

  7. 如僱主所支付的長期服務金多於《僱傭條例》的要求,僱主多付的款額是否亦可以強積金抵銷?. 7. 如僱主須向僱員支付遣散費$70,000,而僱員的強積金帳戶中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為$62,000,僱主可否只向他支付差額$8,000;或是應先向僱員支付全數$70,000的遣散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