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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於乙方所有,甲方不得異議。」智慧財產法院以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 號刑事判決認定,該項約定僅係就智慧財產權權利部分約定由雇用人享有,至著作人部分則未有特別約定,則應以員工為其職務著作之著作人 ...

  2. 著作權法對於「公開發表」的定義是「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其中,「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是公開方法,而「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則是其最後的效果。. 從而,寫完日記 ...

  3. 榮三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榮三原任職設於桃園縣龍潭鄉中豐路三二一巷七十號博建企業有限公司 ...

  4. 相同的商標爭議案件在新加坡、馬來西亞、汶來及台灣都發生過。 由於原告Crocodile公司在這些地區都先取得商標專用權,後來才進軍當地市場的法商Lacoste公司最後不得已支付Crocodile公司一百五十萬美元,才得以在這些地區註冊商標,使用他們的鱷魚圖。

  5. 2068 研討會發表過的論文,可以再投稿學術期刊發表嗎? 從著作權法之角度,自己的著作只要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要如何發表,要發表幾次,都是自己的權利,沒有甚麼問題。不過,在投稿學術期刊時,應清楚註明該投稿之文章在哪一個研討會發表過,這是對自己及期刊負責任的學術倫理表現 ...

  6. 在本案,學校的重製及公開播送,將影片轉成VCD,將影片內容部分放上本校的網站或於電視廣告中出現,均應屬原契約之出資聘用目的。至於該公司拍攝錄影帶時向學校借用以前之歷史影片並擷錄於新的影片中,既經學校同意,則應無否侵害學校之著作權。

  7. 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 「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德文Geistiges Eigentum),中國大陸稱「知識產權」,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 因此,「智慧財產權」可以從字面文義上切割成「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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